饮食业单位细颗粒物(PM2.5)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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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单位油烟细颗粒物(PM2.5)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的规定执行。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执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排气出口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有省级环保部门规定。

标准实施

安装并正常运行负荷4.2和4.3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且最终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对周边居民造成困扰方可视为达标。县级以上(包含县级)环境监测部门或者获得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授权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

新老污染执行统一标准值。本标准实施之日,之前一开业的饮食单位或已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现有饮食单位,物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新饮食业单位,应按《环境保护法》第26条的“三同时”要求执行标准

大气防治污染法
处罚条例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法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业经营者为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为采取其他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法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为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监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